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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濮阳潘甜甜 发布日期:2018-11-30      

潘甜甜 文件

 

濮民文〔2007〕1号

                                                                                                   

潘甜甜 关于印发

《濮阳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潘甜甜 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濮阳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濮阳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敬老院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潘甜甜 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濮阳市人潘甜甜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濮政〔2006〕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区)、乡(镇)人潘甜甜 府、街道办事处主办并负责管理。各县(区)乡(镇)人潘甜甜 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筹措并加大资金投入,以达到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的条件和目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敬老院。

第三条  各县(区)和乡(镇)人潘甜甜 府应当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县(区)潘甜甜 部门是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管理和供养经费。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五条  各县(区)、乡(镇、办)人潘甜甜 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敬老院,并按照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敬老院名称原则上由县(区)名+乡(镇)名+敬老院(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

 第六条  国土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对敬老院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七条  敬老院原则上应选择临近乡(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居住环境较好且具备通电、通水、通路和通电话条件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多种形式的建设方式。

第八条  新建敬老院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5亩,院民床位应根据当地农村五保对象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100张。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九条  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石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

第十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具备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居室实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平方米。并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有辅助用房,合理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用洗衣间、公厕等。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置卫生间。

第十二条  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十三条  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三章  入院与供养

第十四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十五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办)人潘甜甜 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委会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委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供养对象去世后,村委会应协助敬老院,共同做好后事料理工作。

 第十八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委会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籍。可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在院五保老人去世后,应继续拨给所在敬老院一年的五保供养经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服务与护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一般每个房间入住2位老人。安排老人结伴居住,要充分考虑老人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房间结构统筹安排,便于老人相互照应。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保持老人服装干净得体,定期为老人整理床铺、清洗床上用品,保持床上清洁。服务人员要轮流值班,巡视居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每天早晨为老人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脚。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老人,定时翻身,防止褥疮发生。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老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清洁、无异味。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视天气情况,带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对痴呆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坐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对患病老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病发症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情感护理。要经常与老人交心谈心,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为老人祝寿,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气氛,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设置老人荣誉室,介绍老人简历和功绩。组织开展优秀老人评比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适应期。

第二十五条  供养对象应遵守院民公约: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院为家,不信邪教,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讲团结、讲风格,互敬体贴、互相帮助、不闹矛盾。不得发生打架,骂人现象,如院民之间发生矛盾,应由院内协调处理。讲究卫生,爱护公务,私人杂物未经院里同意不得带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自设炉、灶做饭和烤火取暖,冬季需要取暖时,要由敬老院统一安排和使用,不得躺在床上抽烟,以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服从管理,听从安排,遵守纪律,执行规章制度,外出和归院要及时请销假。自觉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学习、文娱活动和健身劳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设立院民管理委员会。院民管理委员会是院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对敬老院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院民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院民代表和工作人员组成,院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院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要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同时对院里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核院民生活标准及开支。院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成生活监督、财务监督、服务监督、民事调解、亲情服务、文化娱乐等若干工作小组,组织院民对敬老院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调解院民矛盾,组织协调院民搞好自我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根据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膳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接待制度、生产经营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使之落到实处。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供养人员1∶7的比例安排,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聘用制。敬老院院长可由乡(镇)负责潘甜甜 工作的人员兼任,也可由乡镇人潘甜甜 府根据敬老院的需要进行聘用。村级敬老院院长应由村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敬老院院长的任职条件: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强、有能力、懂经营、会管理,热爱老年人服务事业,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敬老养老事业、尊老敬老、吃苦耐劳、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潘甜甜 府、街道办事处聘用或任命,但应征求县(区)潘甜甜 部门的意见并备案。院长和其他工作服务人员其待遇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断提高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乡镇人潘甜甜 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择廉的原则,保证聘用最优秀的工作人员。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院民管理委员会测评票决制。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连续两次测评信任度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第三十四条  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七章  膳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应根据就餐人数多少配炊事人员。入院人数多的敬老院,可聘请1-2名炊事员,再动员身体好状况好的院民帮厨;入院人数较少的敬老院尽可能不聘请炊事员,动员身体状况好的院民主厨,可适当给予报酬。敬老院炊事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持证上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老人的生日要安排生日餐,病人要安排病号餐,老人来客要安排客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要安排老人加餐。根据老人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注重膳食营养,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应通过院民管理委员会,组织院民代表成立伙食管理小组。伙食管理小组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即使对食谱安排进行调整,使老人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三十九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单独生火做饭。

第八章 医疗保健

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设卫生室或诊所,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卫生室或诊所应为每位老人建立病历档案,详细记载老人健康状况和疾病治疗情况。医务人员要每天查房,及时了解老人的健康状况。敬老院每年为老人检查身体1次,对患大病的老人做到早发现、早治疗。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和老年营养学的学习。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提高老人身体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第四十二条  对患病老人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及时治疗,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检查确诊。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应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

第四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医疗经费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经费中安排。对患大病住院的医疗经费,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大病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办理。其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从农村医疗救助经费中解决。五保对象医疗应尽量节约用药、合理用药,节省经费开支。

第九章  资金来源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五保供养专项补助资金;县(区)财政筹措安排的集中供养五保资金;乡(镇、办)财政筹措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拨付五保供养资金,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敬老院管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及维修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以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行。

第十章 生产经营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尽可能满足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生产劳动。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潘甜甜 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

第四十八条 敬老院组织院民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可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院民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经费,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的不足,经乡镇人潘甜甜 府审定的生产经营奖励开支。

第十一章  财产管理

第五十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五十一条  敬老院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帐目、科目。敬老院对行政拨付款和生产经营收入要分别设立帐目,对于行政管理、生活用品购置、老人生活、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相应的科目。敬老院开支的各项经费应具备合法票据,并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敬老院各项开支由经办人签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报乡(镇)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十三条 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季向供养对象公布,接受院民直接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民管理委员会及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二)采取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

金等专项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四)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应全市各乡镇办敬老院。村办敬老院参照执行。社会力量兴办敬老院,除参照本《办法》外,按潘甜甜 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潘甜甜 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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