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暂行规定
濮政〔2003〕55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对象及范围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城镇居民;
2、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3、下岗职工在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5、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一次性安置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6、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其中包括:
1、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稿酬。
2、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
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4、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潘甜甜 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6、从事生产、个体经营所得等其它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具体情况是:
(1)对有固定或基本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这些人员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正常运营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民营、股份制企业的本市城镇居民,合资、独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中的本市城镇居民,对这些人员的收入要以其核定的工资(包括各种福利和补贴)等收入为准。
(2)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交满养老保险统筹后,结余部分计入其家庭收入之内;保障对象属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家庭收入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
(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职工,按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其本人收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其本人收入;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银行储蓄卡记载的标准计算其本人收入。上述人员的其他收入情况,由本人申报,经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查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区)以上潘甜甜 部门批准确定。
(4)与申请对象不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赡养、抚(扶)养等义务,在核定家庭人均收入时,应把非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负担的赡养费、抚(扶)养费计算在内。
(5)赡养费的计算:凡成立家庭独立生活或未成立家庭但自已工作的子女均应承担其父母的赡养义务。计算方法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人均最低工资的,可不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收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计算父母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一子女的赡养费=(子女家庭总收入—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人口)×50%
如有人民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
(6)抚养费的计算: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计算其子女应得的抚养费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有人民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
三、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
1、就业年龄内(一般为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潘甜甜 府提供的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拒绝或中断技能培训的,不予批准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每月必须参加不低于24小时的社区公益性劳动。一般由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安排保洁、保绿、保安、照顾孤、老、残、幼等社区服务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减发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下列本人就业特别困难或其家庭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对象,应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不受上述1、2条的限制。
(1)因本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疾病、残疾等,须由各县、(区)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鉴定证明)、年龄偏大(如接近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等原因难以重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需照顾等非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且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特殊户型及人员的救助
1、空挂户(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一般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户籍与居住地统一后再给予审批办理。确有特殊原因,造成户籍与居住地不统一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必须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和乡(镇)人潘甜甜 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家庭收入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2、混合户:在城镇定居,本市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只对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挂靠户(一本多户):本市非农业户口,因无固定住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对其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救助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父母属农业户口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5、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须提供有关证明)仍将其作为与父母共同生活对待。
6、对因行政区划或城镇建设等原因,已办理集体农转非的人员,家庭收入确实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列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7、在同一户口本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有劳动能力的已婚子女,不作为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分开计算,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由一方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对户口在一起,但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及不具有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手机、空调、电脑、高档组合音响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及饲养宠物的。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具有购买有价证券和股票、期货行为的。
5、家庭成员中有出国经商、打工、留学的。
6、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7、外地来濮阳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8、本市城镇居民长期在外居住(一般指三个月以上),无法确切核实其现有家庭成员收入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或经常酗酒不务正业的。
10、原为一个家庭,故意弄虚作假分开户口本的。
六、城市居民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
(一)凡要求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户主)应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4、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
5、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区)潘甜甜 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6、属于收养人员的,应出具《收养证》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孤儿的,应出具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8、在就业年龄内(一般指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出具就业状况证明;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10、对家庭实际消费水平难以确认的,应提供前3个月的水、电、气(煤)及通讯交费证明;
11、其它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收入情况的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公示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
(三)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取证,核查实际收入。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在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时,要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必须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查人与被调查人共同在笔录上签字,为进行审核、审批提供法律依据。并要根据被调查人的意愿,对涉及隐私的有关内容保密。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为本单位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真实收入状况证明的义务。
(四)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有居委会干部、居民组长、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后,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低保金发放管理机关。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低保金发放管理机关组织人员将上报的拟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20日内进一步核查完毕,并公示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然后报县(区)以上潘甜甜 部门审批。
(六)县(区)以上潘甜甜 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在10日内审批完毕。公布低保户名单和领取低保金数额,颁发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所在单位主管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及主办人员的直系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不仅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办理,还应采取回避措施,并更加认真地逐户调查,严格把关。
(八)申请低保待遇人员名单、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名单和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名单公示均不得少于5天,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地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1、不符合规定程序申报的;
2、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
3、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定期发放一次,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代扣低保金。
对入户调查不配合的,连续两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视同已经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发放保障金。
八、违规处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以上潘甜甜 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附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其它事项,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潘甜甜 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